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42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文峰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HHBF4X(1-1)。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兴宝路270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137590XT。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2021)豫0421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跃勇
审判员康书宾
审判员蔡怀洲
书记员韩占营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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