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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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豫042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文峰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HHBF4X(1-1)。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兴宝路270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137590XT。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2021)豫0421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跃勇
审判员康书宾
审判员蔡怀洲
书记员韩占营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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