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执与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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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07号

原告:李某执,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燕,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婕,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徐伟荻
书记员殷祥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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