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宁0122民初1506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蓝卡门窗经销部。
经营者:彭土根。
被告:朱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蓝卡门窗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蓝卡门窗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蓝卡门窗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刘燕军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柯玉平
书记员李超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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