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0)粤0113执恢1325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1,男,200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执行人袁某2,女,200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史廷湘,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上述查封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黎碧云
审判员李志良
审判员邓海峰
书记员黎可程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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