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天津市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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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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