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川0603民保令1号
申请人:肖某,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唐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德阳市旌阳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申请人提交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医院X线检查会诊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受伤图片等证据,申请人肖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唐某对申请人肖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范荣书
法官助理张佳琳
书记员杨玉苗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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