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黑04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佟某,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向阳区四社区8委2组。
被执行人桂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向阳区向阳区四社区7委7组。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现已履行完毕,不需法院强制执行,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黑04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明志
审判员王继东
审判员曹伟凡
书记员曾强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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