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离婚律师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每年支付小孩教育费10000元至小孩满18岁止;
3、 判令家里的电脑,冰箱归原告所有;
4、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婚照后生育一女儿名叫。原告与被告之间从认识到结婚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婚姻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 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随着婚后两人性格的不断冲突,矛盾的不断加剧,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被告不认老家,不尊重家公家婆,对家人不敬,与家人相处冷漠无情,她从未叫过家公(我爸),家婆(我妈)还是在外人在场时,才勉强叫过几次。对我的父母无情无义,我妈来到这里不理不采,还想方设法躲开.我妹妹(姑姑)来,常是不欢而走,有几次还是以泪洗面。我弟来时,始初几年还是可以的,近年来,对他的态度也开始改变了,变得越来越冷漠了,且愈发强烈.。
不仅如此,被告不但自己不回家探亲,连女儿回去也不给,2006年“5.1”长假,我本想带女儿一起回乡下探探爷爷、奶奶的,可是她知道这消息后,4月30日下午便从幼儿园提前接走女儿,从化去了。为了女儿能回去看看我父母,我只好等女儿回来再说,可是一直等到5月3日还没见回来,5月4日,只好独自回乡下.被告脾气不好,性情急燥,稍有不合己意,性子便爆发出来,自大、自私、自欺欺人。总是以她县城与我的村来比,看不起我的家人,且与我时常唱反调,或是对着干,实在是难以接受。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不已,特别是近几年来,很多做法,这实在令我太痛心了。吵架频频,如雨季的天气——“天无三晴”。对小孩也不例外,如小孩不顺她意,动辄就打骂小孩。2009年3月21日(星期六)晚6时我回到家门口就听到她那声嘶力竭的斥骂声,打开门一看,原来她正抽打女儿,女儿爬在地下。原来是她下午出去前要求女儿要完成作业,而女儿没做完,就上楼上与同学玩去了。我叫停之后,我仔细看一下情形,看女儿晚饭只吃了一半,可能估计是嫌女儿吃得慢,惹起她的臭脾气发作,加上女儿作业又未完成。如不是我回来及时制止,不知还要不还在打骂到什么时候。
她总爱找人发泄、出气。我家人来这里,就老找家人出气;我家人不在这,就找我来泄气;没有我在就找小孩泄怒。我想,就算要教育小孩也不是光靠打骂的嘛。对此,我曾用“学校”与“监狱”作比较,我说“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总是以鼓励为主的,而“监狱”是管教犯人的地方,却是以体罚为手段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当然得出结果就不一样。
原告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思想包袱很重,对这个家产生了极强的厌恶感,一直以来只是鉴于传统道德观念希望能够维系这个家庭,但被告却无视原告的一番苦心及宽容,反而变本加厉,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原告现已身心俱疲,尤其是精神上已不堪忍受这种折磨至此,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至此,再来维持这段名存亡的婚姻已经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