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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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812民初1202号

原告: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5304824D。
法定代表人:苏进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贤,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翟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认为: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灿
书记员任卫燕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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