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812民初1202号
原告: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5304824D。
法定代表人:苏进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贤,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翟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认为: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灿
书记员任卫燕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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