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91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臧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兆鑫
书记员左帅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