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黔0304民初2157号
原告:吴某1,男,汉族,2020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郑静、陈哲(实习),系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华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黎明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RY1494。
法定代表人:江韬。系公司总经理。
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
审判员周小进
法官助理赵福鸿
书记员王丹妮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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