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3022民初632号
原告:张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任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班么草
书记员郭晓军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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