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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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65号

原告:段某,个体经营户,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方某,住山西省阳曲县。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郭亚慧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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