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65号
原告:段某,个体经营户,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方某,住山西省阳曲县。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郭亚慧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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