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721执106号
申请人:何某1,男,汉族,200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2,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何某1之父。
被执行人:韩双,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执行人:李兴岭,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终结(2020)豫07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圣
审判员刘卓斐
审判员马祥峰
书记员王旭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