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621民初616号
原告:邹某1,男,200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段春良,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1的法定代理人邹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邹某1负担。
审判员邹伍定
书记员袁华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