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与段春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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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621民初616号

原告:邹某1,男,200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段春良,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1的法定代理人邹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邹某1负担。

审判员邹伍定
书记员袁华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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