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津011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喜,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王某玲,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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