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327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兴林
书记员彭子怡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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