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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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40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石腊河东路北段**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任经理。
被告:宋某,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案按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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