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40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石腊河东路北段**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任经理。
被告:宋某,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案按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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