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28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61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身份证号码:2302021961××××××××。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6万元,尚拖欠本金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昱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