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重庆真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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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6084号

原告:郑某某,男,201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林,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宁钦,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真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东路**第****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9RR83N。
法定代表人:洪波,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大勇
法官助理王京
书记员杨蕙宁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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