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6084号
原告:郑某某,男,201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林,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宁钦,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真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东路**第****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9RR83N。
法定代表人:洪波,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余大勇
法官助理王京
书记员杨蕙宁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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