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4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9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成某某,女,1985年5月26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太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067702787B。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成某某、贵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俊
法官助理周菊
书记员陈丽佳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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