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329民特1号
申请人鱼某,男,生于1959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麟游县。
申请人宛某,男,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麟游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鱼某、宛某于2021年3月31日,经麟游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刘团伟
书记员杨笑笑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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