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陈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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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221民初3314号

原告:梁某,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陈某2,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辛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段鸣涛
法官助理张英
书记员王秀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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