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221民初3314号
原告:梁某,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陈某2,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辛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段鸣涛
法官助理张英
书记员王秀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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