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某饭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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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调解书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鲁0691民初1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宇涵,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饭店,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赵某,经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金正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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