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与韩某、孙某2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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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监护权纠纷

(2021)黑0304民初329号

原告:孙某1,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韩某,女,汉族,1935年8月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孙某2,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孙某3,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孙某4,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张某1,女,汉族,1950年8月6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张某2,女,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张某3,男,汉族,1957年11月20出生,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员张洪霞
书记员周晓雨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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