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1681执595号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性,1948年2月2日出生,220104194802020020,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吉林省。
关于我院办理马某某罚金,我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豫16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月19日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冰
书记员齐冉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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