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447号
原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石某,住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琴
书记员 任瑞玲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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