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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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8民初447号

原告:张某,住太原市。
被告:石某,住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琴
书记员  任瑞玲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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