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豫1722执5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3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3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1妻子。
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吴某3,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吴某4,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吴某5,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号。
划拨被执行人吴某3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fc6604839c9dc2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文波
书记员张豪杰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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