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2021)鲁0114行初40号
原告张某,女,202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原告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蒋国亭,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政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男,主任。
主要负责人赵忠国,男,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京伟,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大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大有村。
法定代表人谢良栋,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贾允兴
人民陪审员胡安华
法官助理陈霞
书记员于瑶瑶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