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与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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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黑1085民初512号

原告:迟某,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八面通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穆棱市八面通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虹,穆棱市八面通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
被告:葛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马桥河镇北兴村村民,住八面通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

审判员孔繁强
书记员郎艳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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