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其他(城建)
(2020)鄂0625行初39号
原告夏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钟某,女,194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原告任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杨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中华街5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钟某、任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明海
人民陪审员张光丽
人民陪审员杨晓兰
书记员唐愿如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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