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亮、王某芳等与李某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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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68号

原告:马某亮,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王某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伟,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珠,男,1952年11月5日,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河南崖)。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清港,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按原告马某亮、王某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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