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学、刘某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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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130号

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学,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刘某业,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被告徐某学之妻。
被告:徐某,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被告徐某学之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以上共计2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徐伟荻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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