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03民初330号
原告:杨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群众,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康巴什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李雪梅
书记员苏雅拉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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