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某某因原告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
一、 原被告双方都是大龄晚婚青年,经深思熟虑之后才结婚的。
我们双方相识恋爱时,原告已经65岁,男方77岁了,双方都是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的成熟青年,双方认识时都很投机,很谈得来,所以没多久两人就开始同居,经过相互的了解和慎重的考虑之后,才决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很好。
结婚之后我们感情很好,我对原告百般疼爱。婚后不久,原告已经怀孕了,为了让原告好好养胎,我没让原告工作,干家务活。我在发型机构上班,家庭所有的开支包括房租、水电、管理费等等费用也都是我支付的。虽然我的收入不高,但我们拥有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我们彼此相依相爱,感情一直很好。我们几乎没有怎么吵过架,更没有打过架。
三、原告生小孩坐月子的期间,因生活习惯问题对我家人产生了一些误解。
生孩子前,我就与原告商量好了,产后坐月子时就让原告暂时住到大姐家去以便我大姐照顾她,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坐月子期间,原告可能有产后忧郁症,加之与我大姐的一些生活习惯有些合不来,因此产生了一些分歧,进而在我们之间产生了一些误解。但我大姐从没有责怪过原告什么,也没有跟原告红过脸。但原告因此一直记恨在心,久久不能释怀。以致后来,原告不让我抱孩子与家人见面,就是出于这个缘故。
四、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上都有一些不太妥当的地方,我愿意逐步改正。
关于我们夫妻生活中出现的别扭,我也认真思考过了,不能说我什么错都没有,我确实也有些地方没有考虑得太周全,这些地方我愿意改,也愿意和原告改善关系,取得其谅解。但原告也有很多地方需要逐步改进,这样家庭才能和谐。
五、双方主的同事及朋友看看自己的宝贝小孩子,但原告很固执,就是不让我抱出去,当时双方因此发生一些推推搡搡,但并非原告在诉状上写的那样,我对她大打出手。第二天,我去上班了,她一个人报的警,警察根本没有向我问过话。
存异,多为孩子着想,建立起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
综上,我与原告仅仅偶然一次争执,夫妻感情根本没有出现裂痕,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对双方加以教育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