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803民初683号
原告:营口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工业街灰楼里。
法定代表人:丁涛,经理。
被告:牛某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朱某某,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本案按营口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虹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楠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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