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牛某某、朱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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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803民初683号

原告:营口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工业街灰楼里。
法定代表人:丁涛,经理。
被告:牛某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朱某某,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本案按营口兴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虹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楠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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