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麻某某,男性,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冰
审判员吴玉东
审判员白光
()
书记员齐冉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