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7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2007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理人:殷某,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唐守庆,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辉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沈志勇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彭晓明
书记员李月茹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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