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宁0502民初1506号
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苑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三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元华
法官助理余艳
书记员杨智梅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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