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05字数 385阅读模式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豫148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199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本院认为,除上述房产、车辆及到期债务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曹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安琦
审判员夏振亚
审判员季卫光
书记员王好强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