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2021)黔0102民初2231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众拓馨苑H栋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付某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王欢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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