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703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健榕,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16493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跃文,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5684。
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当事人自愿撤诉的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政
书记员宋劼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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