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1)豫0185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1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之父),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王晓彦
审判员赵予
书记员王朵朵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