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481民初2793号
申请人:苏某,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胡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申请人:翟某,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翟某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恺
书记员屈光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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