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处罚
(2021)辽0603行初15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市某某支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勇
人民陪审员金鑫
人民陪审员于瑛杰
书记员左帅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