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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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辽0603民初2号

原告:丹东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明月,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霓,系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某某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于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诉讼费4977元。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田湘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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