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162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扶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116211755027585,住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性,1975年12月25日出生,41272119751225341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齐某甲,男性,1974年9月15日出生,41272119740915341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齐某乙,男性,1970年6月20日出生,41272119700620345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
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某在的账户存款117312.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东华
书记员付艳娜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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