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湘0482财保56号
申请人:邓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邓某1,女,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某1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李鸿飞
法官助理黄卫民
书记员唐小红
打印责任人:黄卫民校对责任人:李鸿飞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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