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豫1003民初1006-1号
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2005年7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2009年12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军超,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1、李某2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宋玲玲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丰英
书记员付培辛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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