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07字数 283阅读模式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豫1003民初1006-1号

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2005年7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申请人:李某2,男,汉族,2009年12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军超,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1、李某2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宋玲玲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丰英
书记员付培辛

2021-04-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