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1124民初538号
原告:苏某,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某,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员包继智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宁莉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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